石狮市2012年初中招生工作方案
2012年全市小学毕业生数约5000人。根据泉州市初中招生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结合我市中学布局及小学生源分布情况,现就2012年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确保我市各初中校资源的均衡配置,今年我市公办初中校招生仍然采取“按镇(街道)划片入学”的办法。
2、小学毕业生的常住户口是确定其在何服务区中学入学的依据。2012年初中招生,凤里、湖滨户籍小学毕业生原则上按
3、根据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学升初中招生工作。
4、民办初中校招生应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对小学毕业生实行考试入学。民办学校初中可依据报名者提供就读小学期间的《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估手册》进行招生。
5、按照“平等、融入、成才”的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初中纳入我市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以公办学校为主渠道统筹安排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初中原则上按其家长的暂住证作为学生在何服务区中学入学的依据。如学校无剩余学位,则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其入学,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能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6、实行“小班化教学”,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标准配置初中班额。我市中心城区和农村的初中班额分别按50人、40人设置。
二、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凤里中学等三所中心城区学校初中招生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中心城区初中的招生容量,满足市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促进我市优质初中资源的均衡配置。经2012年石狮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今年秋季复办石狮一中初中部。2012年秋季,我市中心城区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和凤里中学3所学校初中招生将实行 “填报升学志愿”及“抽签派位”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招生办法如下:
(一)招生计划
石光华侨联合中学14班;石狮一中6班;凤里中学12班
(二)招生范围
1、凤里及湖滨办事处户籍(户口验印截止
2、凤里办事处大仑、宽仁、五星、实验小学及湖滨办事处新湖、林边、长福、第二实小和第三实小借读的非服务区户籍(包含本市户籍、港澳台等境外户籍、非石狮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生。以上学生必须在市区小学借读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录取办法
1、“服务区学生”入学
(1)为保持我市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和凤里中学3所学校生源的相对均衡,今年以上3所学校的“服务区学生”(凤里及湖滨办事处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仍采取“填报升学志愿”的办法安排入学。塘边、前坑、前园户籍的小学毕业生直接就读石狮一中。
(2)凤里及湖滨办事处籍(户口验印截止
(3)各小学在指导学生填报志愿时,应加强对我市初中办学成效的宣传,正确导向,根据各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分流,确保初中升学志愿的相对均衡。
(4)照顾录取。全市小学毕业生,凡属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照顾录取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或凤里中学:
①校官以上干部随军子女(提供军衔证原件及影印件、监护人所在部队证明、直系关系有效证明)。
②闽南理工学院、泉州纺织服装学院、泉州泰山航海职业学院、鹏山工贸学校、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凤里中学在职教职工直系子女(提供在职教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③在石狮区域内经商办企业或合法正常居住的台商子女(提供身份证明、监护人证明、居住证明及工商登记注册等相关材料)。
④在职正教授或相当
凡符合以上照顾录取条件的学生,均应在
(5)录取时间:
2、“剩余学位”安排
(1)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和凤里中学安排“服务区学生”后,如有剩余学位,则优先统筹安排凤里办事处大仑、宽仁、五星、实验小学及湖滨办事处新湖、林边、长福、第二实小和第三实小借读的非服务区户籍(包含本市户籍、港澳台等境外户籍、非石狮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生。学生可填报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和凤里中学“申请借读志愿”,将按初中学校剩余学位从“申请借读志愿”学生中实行抽签派位入学。以上学生“申请借读志愿”可填报石光华侨联合中学、石狮一中与凤里中学3所学校中2所学校的志愿(2个志愿中必须有1个志愿填报凤里中学)。先按学生填报的“申请借读志愿”第一志愿抽签派位入学;如第一志愿学校无剩余学位,则从学生填报的第二志愿抽签派位入学。
(2)录取时间:
三、中心城区以外学校初中招生办法
(一)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
中心城区以外学校初中招生,按小学毕业生的常住户口确定其在何服务区中学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暂住证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具体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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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招生 计划 /班 |
招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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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实验学校 |
6 |
面向全市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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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八中 |
10-12 |
鹏山附小和灵秀镇的各小学,部分暂住凤里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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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三中 |
7 |
三中附小、宝盖镇的龟湖中心、后安、塘头、上埔、玉浦和雪上小学,部分暂住凤里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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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峰实验学校 |
8 |
锦峰实验学校、宝盖镇的宝盖第二中心、坑东、桃源小学,以及宝盖科技园、石湖工业园区、部分暂住湖滨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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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中学 |
8 |
永宁镇的永宁中心、美江、梅林、陶青、沙堤和霞泽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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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学校 |
3 |
永宁镇的银江学校、岑江和官聘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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蚶江中学 |
7 |
蚶江镇的蚶江中心、莲埭、华锦、锦里、石湖小学和青莲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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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六中 |
6 |
蚶江镇的洪窟、锦亭、峰山、石壁、莲塘小学和溪前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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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二中 |
6 |
锦尚镇的各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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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五中 |
8 |
鸿山镇的各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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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七中 |
8 |
祥芝镇的各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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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门学校 |
2 |
面向全市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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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体校 |
1 |
面向全市招收田径、篮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等六类体育特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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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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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取时间:7月10-20日
四、跨片区就读初中的有关规定
1、中英文实验学校(民办)、自然门武术学校(民办)、石狮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全市有填报该校志愿者,由各镇(街道)中心校、市直小学于
2、在我市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包含本市非服务区户籍、港澳台等境外户籍、外县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在借读小学参加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考试及初中招生报名。本市户籍借读生原则上按户籍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港澳台等境外户籍学生原则上按毕业小学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外县户籍借读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按暂住证所属服务区中学给予安排入学。
3、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若确需在市区中学借读,可直接到中英文实验学校申请就读或到凤里中学、锦峰实验学校、石狮八中、石狮三中申请借读。以上学校在完成本辖区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如有剩余学位,经市教育局审批,可招收部分本市户籍的借读生,但以上4所学校之间不得借读;如学校没有剩余学位,则不得再招收本市户籍的借读生。市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办学容量及新生审批情况,另行下达借读指标。本市户籍学生申请借读,应符合《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第20条5类借读申请条件之一(①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②在市区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③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④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⑤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借读必须经借出学校和借入学校同意,并由借入学校汇总学生借读申请及符合借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教育局统一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不得向借读学生收取借读费。
4、户籍在我市而未经审批私自到其它县市就读初中的学生,三年后回我市参加初中毕业升学报考,如不能提供完整初中三年学籍档案,只能按往届生报考。
5、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重申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工作有关通知》(泉教综[2007]12号)文件精神,民办初中招生执行当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办法,民办初中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再招收借读学生,民办初中招生入学后学生原则上不再借入本市公办初中。学生如中途要求转学回本市就读公办初中, 原则上按户籍所属服务区的中学转入就读,凤里、湖滨户籍学生则统一安排在凤里中学就读。
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初中的有关规定
1、为保证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教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11〕31号)、石狮市委、市政府《石狮市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狮委[2012]4号)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初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狮教中[2010]9号)等文件精神,各初中校应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对服务区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招生,如学校无剩余学位,则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生源分布等情况安排到附近其他学校入学。
2、暂住服务区属凤里、湖滨办事处符合参与抽签派位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参与中心城区初中招生的抽签派位入学。抽签派位无法安排入学的学生,暂住服务区属凤里办事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就近安排在石狮八中、石狮三中入学;暂住服务区属湖滨办事处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就近安排在锦峰实验学校入学。暂住服务区属其他镇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原则上按其家长暂住证所在服务片区中学就近安排入学。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经审批入学后可以取得学籍,三年后可在石狮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同等参与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本市初中学校就读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于提供完整“三证”材料(①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或出具合法务工证;②办理我市外来人口暂住证;③出具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各初中学校应优先安排其入学。任何学校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六、收费标准
1、各公办初中校应严格执行省、泉州市收费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2、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测算收费。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办学成本进行测算,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学校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七、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考试
1、考试时间:
2、考试科目:语文、数学
3、2012年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评卷。
4、考点设置:由各镇(街道)中心校设立1-2所小学作为考点组织考试。
八、招生纪律
1、规范普通初中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用考试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初中新生,任何学校不得为初中招生过程中的考试或变相考试提供场所;严禁捐资助学与初中招生挂钩;公办初中校未经审批,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初中校录取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对教育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校毕业生的档案资料,严禁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严禁学校或教师个人收取上一级学校招生的劳务费或宣传费等。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参照闽教监[2007]6号文有关规定坚决查处。
2、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各中学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招生秩序,全面推行招生工作“五公开”(学校招生计划公开、招生办法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报名时间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3、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努力营造和谐的教育发展环境。要坚持宣传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坚持素质教育的办学指导思想,突出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思路、办学特色,坚持顾全大局、加强团结,不准在宣传中用贬低他校的做法争夺生源。本市初中学校的招生宣传材料应报市教育局核实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
4、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学校,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文明学校称号,两年内不准参与评先评优,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招生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